資料私隱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華泰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文稱為「華泰國際」)及其控股公司、附屬公司、聯屬公司或華泰國際的業務夥伴(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關聯公司」)就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收集、持有、處理、使用及/或轉移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承認責任。
「資料當事人」一詞指華泰國際及/或其關聯公司所取得的個人資料所屬的當事人。
「個人資料」一詞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i)直接或間接與資料當事人有關;(ii)從資料直接或間接確定資料當事人的身份屬切實可行;及(iii)資料的格式令資料的存取或處理切實可行。
請注意,資料當事人若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華泰國際無法代資料當事人開立或繼續操作相關帳戶(「帳戶」)或按資料當事人要求提供資料、產品或服務或遵守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發佈的任何法律或準則。
用途:華泰國際需要不時收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有關資料可供華泰國際使用、儲存、處理、轉移、披露或共享作下列任何一個或多個用途(「用途」),包括:
1. 向資料當事人及帳戶提供資金融通、服務或產品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2. 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3. 處理及評估資料當事人就華泰國際或其關聯公司提供的資金融通/產品/服務作出的任何申請或要求;
4. 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後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管理由關聯公司提供的資金融通/產品/服務及政策;
5. 與任何申索有關的任何用途,有關申索乃就華泰國際及/或其關聯公司提供予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以其他方式涉及其中的任何產品/服務;
6. 進行一次性或定期信貸檢查、維持信貸記錄及確保信貸價值;
7. 協助其他機構進行信貸檢查及追收債務;
8. 確定欠資料當事人的債務或由資料當事人所欠的債務金額;
9. 向資料當事人及向為資料當事人的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0. 評估資料當事人的投資經驗(如有)、投資目標、風險承受程度及財務需要;
11. 向資料當事人發售、提供及營銷華泰國際或其關聯公司的產品/服務(請參閱下文「在直接營銷中使用及提供個人資料」),以及監管、維持、管理及操作有關產品/服務;
12. 按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法規、實務守則或指引的規定作出披露或就執法、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警方或其他政府或規管當局的調查提供協助;
13. 進行與華泰國際及/或其關聯公司業務的運作有關的其他服務;
14. 遵守根據下列各項適用於華泰國際或華泰國際被預期遵守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要求或安排:
(a) 目前及未來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而且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
(b) 目前及未來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由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當局,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規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發出或頒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c) 華泰國際因相關地方或海外法律、規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當局,或自律規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在司法管轄區中或與該司法管轄區有關的財務、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對地方或海外的法律、規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當局,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規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施加的任何現有或未來合約或其他承諾;
15. 根據符合制裁或防止或偵測洗錢、恐怖分子籌資、或其他不合法活動的任何法規,為在華泰國際及其關聯公司內共享數據及資料及/或數據及資料的任何其他使用,遵守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6. 使華泰國際的業務及/或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華泰國際對資料當事人權利的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能夠評估擬作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17. 管理、監察及評估向華泰國際提供有關設立、操作、維持或提供資金融通、產品及服務的行政、通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表現;及
18. 與任何上述直接有關的其他用途。
轉移個人資料:華泰國際將對資料當事人的全部個人資料妥為保密,但受制於任何適用法律的條文,可將有關資料提供予:
1. 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任何華泰國際的關聯公司、第三方金融機構、第三方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華泰國際的合作品牌夥伴、慈善或非牟利組織、資料當事人的經紀、行業協會或聯會、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而資料當事人就此同意其資料可在香港境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轉移;
2. 信貸諮詢機構,以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價值、設立及維持信貸及風險相關模型、向信貸諮詢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作信貸檢查用途及其他直接相關用途、確定對資料當事人的結欠或由資料當事人結欠的債項金額及向資料當事人及向為資料當事人的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3. 與就華泰國際及/或其關聯公司提供的任何產品/服務由資料當事人作出或針對資料當事人作出或資料當事人以其他方式涉及其中的任何申索有關的任何人士(包括私人調查員);
4.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向華泰國際及/或其關聯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或證券交收、技術或其他服務(包括直接營銷服務)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其亦負有與華泰國際相同程度(如上文所述)的保密責任;
5. 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受轉人、華泰國際的權利或業務的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及
6.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政府部門、其他適用政府或規管當局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規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
有關華泰國際對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營銷用途的政策,請參閱下文「在直接營銷中使用及提供個人資料」一節。
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轉移僅可作上述一個或多個用途。
在直接營銷中使用及提供個人資料:華泰國際打算在直接營銷中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而華泰國際須就此用途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鑒於此用途,華泰國際打算:
1. 將華泰國際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與帳戶有關的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作直接營銷;
2. 直接營銷華泰國際或其關聯公司可能發售的以下產品及服務類別:
a. 金融服務、證券、投資服務以及其他理財相關產品及服務;
b. 獎賞、年資、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以及相關產品及服務;
c. 理財或非理財相關研討會、事項或其他活動;
d. 由華泰國際的合作品牌夥伴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及
e. 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贈及捐款。
3. 上述產品及服務可由以下各方提供:
a. 華泰國際及/或華泰國際的任何關聯公司;
b.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c. 提供上文第(2)項載列的產品及服務的華泰國際及/或關聯公司業務夥伴/合作品牌夥伴;
d. 支援華泰國際或上文所列任何實體的第三方獎賞、年資或優惠計劃供應商;及/或
e.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4. 除上述產品及服務的營銷外,華泰國際亦打算向上文第(3)項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提供上文第(1)項所述的資料,以供彼等在營銷該等產品及服務時使用,而華泰國際需要就該用途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5. 華泰國際可能就向上文第(4)項所述其他人士提供資料而取得金錢或其他財產作為回報,而當要求按上文第(4)項所述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華泰國際將通知資料當事人其會否就向其他人士提供資料而取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作為回報。
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該用途及提供予上文載列的受轉人前,華泰國際必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僅可在已取得有關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及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任何宣傳或營銷用途。
資料當事人日後可就使用及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營銷用途撤回其同意。
資料當事人可透過向「存取及更正個人資料」一節中的地址寄發書面通知給華泰國際撤回其同意。華泰國際應(在並無向資料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確保,資料當事人將不包括在未來的直接營銷活動之內。
存取及更正個人資料:根據《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有權確定華泰國際是否持有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取得上述資料的副本,以及纠正不準確或其後已變更的任何資料。資料當事人亦可要求華泰國際通知資料當事人華泰國際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型。
存取、更正及變更華泰國際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或索取有關政策及慣例的資料,以及華泰國際持有的資料種類等所有要求應以書面方式向以下人士提出:
私隱保護主任
華泰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
中環中心
58樓5801室
華泰國際可能收取合理費用以抵銷華泰國際因遵守資料當事人的上述資料存取要求而產生的行政及實際成本。
保存記錄:終止服務或結束相關帳戶後,華泰國際應在華泰國際認為審慎的時間或適用法律及法規指明的有關其他期間內繼續持有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供所有資料當事人(一名或多名)傳閱:請讓與閣下在華泰國際開設的帳戶有關的任何及全部資料當事人(一名或多名)傳閱此文件。
倘若此文件的英文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符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